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时
二、姓名变更:姓名更改、曾用名变更
一、身份证变更: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姓名变更:
1、曾用名变更: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曾用名变更: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 本人档案及其它证明材料
1、区(县)社保所受理个人变更登记申请,检查其填写的《参保个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五)》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无误后,办理个人变更登记。
2、核定:区(县)社保所经办人员进行个人变更处理,打印《参保个人登记信息变更单》交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加盖审核章交单位留存,同时,在《参保个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五)》中签字,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审核章。
3、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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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993-2069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