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住院起付标准
按照200元标准缴费的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温暖提示:
1.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85% ,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55%
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
起付线:按照200元标准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50元以上900元以内
比例:30%
起付线: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
比例:25%
城镇职工
住院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注: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在三级医院住院,若年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不够支付起付金额,第三次继续扣除起付金,直至扣除1050元以后可进入报销程序
住院报销比例:
0-1万元(含1万元)
自负比例分别为:一医院18%、二级医院22%、三级医院26%,
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
自负比例分别为:一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5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
自负比例均为10%
温暖提示:
1.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30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负担10%
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书
5.出院小结
6.住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
城镇职工和一档缴费居民在省内联网医院就医全部实现即时结算,二档缴费居民市内就医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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