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受理)
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详录(录入信息)
补充个人信息,
3、审批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及相关材料
4、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5、发证
制证成功,给予发证。
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东附一楼
咨询电话:0471-669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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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值班电话:1538471000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费用:
普通护照加注每项20元。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紧急情况五日内签发。偏远地区可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