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
2.在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1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50%;
5000元至15000元(包括15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5%
15000元以上, 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按照65%计算
温暖提示:
1.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5%。
2.城镇居民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
特殊疾病门诊
起付标准:1000元
比例:成年居民按5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按60%的比例支付
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事故门诊
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在一个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50元,退休人员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2.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3.15000元以上25000元(含2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注: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