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类: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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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职工符合规定支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支取住房公积金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提供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介绍信、单位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手册》、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付款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
房屋类: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还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和住房交款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款票据凭证的有效时限为:上上年、上年和当年有效,以后逐年依次类推。
2、建造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非房屋类:
支取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出具支取住房公积金介绍信→支取人持介绍信,提供要件材料至管理中心办理(州级在州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符合支取条件者,领取《甘南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甘南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档案袋→支取人按要求填写各类表格,准备所需证明材料→至管理中心受理(州级在州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对支取人提供的材料表格审核,合格后转执法监督检查科初审,又转会计稽核科复审,再经支取领导小组会议终审,由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签字确认,最后转住房公积金窗口答复→支取人至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部分提取: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
全额提取: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