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补录
1、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人员。或由于工作的失误和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人口信息网络中应有的人口信息丢失的;
2、持证未落或证件丢失的。
二、更改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公民由本人提出更换姓名申请。
三、变更性别
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的本市居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四、变更民族成份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之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一、户口补录材料:
1、户口补录申请书(亲笔签名落款);
2、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4、学籍档案、迁移证、人事档案等相关具备一定身份证明能力的行政、法律等文件、文书材料(原件、复印件);
5、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二、更改姓名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证件(原件、复印件);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证件(原件、复印件)。
5、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其它相应证明材料、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三、变更性别材料:
1、变更性别申请书(亲笔签名落款);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变更民族成份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公民本人的意见;
(2)相关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如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请移步办理指南查看:
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派出所
电话:029-85410035
地址:长安南路136号
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派出所
电话:029-86202361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29号
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派出所
电话:029-85954323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子午北街7号
户口补录:30个工作日。
更改姓名:30个工作日。
变更性别:45个工作日。
变更民族成份:有关部门审批后,公安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