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
2.劳动、聘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人员提供编制花名册。)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提供加盖医务处章的住院病案)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徐州其他工伤认定材料:【详情】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工伤保险处自完整收到工伤认定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工伤保险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6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
(2)到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不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
(5)受伤害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6)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办理地点:
徐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