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一类保险: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基金支付60%;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内的(含15000元)基金支付55%;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的(含30000元)基金支付50%;3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45%。
二类保险: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基金支付4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基金支付50%;1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55%。
三类保险:起付标准为400元,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基金支付5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含20000元)基金支付55%;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的(含40000元)基金支付60%;4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7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类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二类保险、三类保险参保居民报销15%。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85%;二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90%;一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95%。
市外住院: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5%;非指定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75%。
温馨提示: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起付费用:40元;
特殊病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
下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自购药品、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检查费;
(2)镶牙、口腔整形、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3)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参保人因自杀、自残、醉酒、斗殴、使用毒品、欺诈、犯罪等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
(6)工伤、职业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治疗费用。
(7)国家规定的需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
(8)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院: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
2、结算凭证
3、住院的还需凭出院小结
4、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等。
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泰州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