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别歧视这一个方面的问题我想大家在生活中也都见到过,虽然这已经是古代人的生活恶习,但是如今也是被流传下来了,虽然现在这样的现象在减少,但是也还是存在,在古代更厉害的性别歧视惨不忍睹,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现象出来,影响我们一代又一代的人。
中国古代性别歧视现象分析
先秦时期,就已有了关于女性角色的“三从”规定,在这种角色模式的安排下,一夫多妻(妾)是被人们长期认可的合法婚姻形态,丈夫休妻也得到社会的宽容和许可,且有“七出”之条保障男子的休妻权。而在汉代,就流行有“盗不过五女家”的说法,因为许多人家往往因为嫁女而弄得倾家荡产。
“溺婴”问题的广泛存在
宋明时期,因为嫁女要消耗大量家庭财产,许多人家不愿意生养女孩,所以在广大南方地区有溺女的陋习。另一方面,宋代女子贞节观在社会各阶层已经普遍化,出现了女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偏激论调。
在这普遍的溺女风下,溺婴手段非常残忍。通常是女婴生下之后,由接生婆将婴儿按在盆水中淹死。乾隆年间,福清县书院掌教郑光策,在任上撰有《郑光策与福清令夏彝重书》,曾详细叙述了淹杀女婴的过程。“凡胞胎初下,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复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儿首倒入之,儿有健而跃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儿辗转其间甚苦,母氏或汪然泪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整衣,索酒食财货,扬扬而去”。一个新生女婴顷刻之间“绝气于盆水之内”,被残酷扼杀。此外,还有女婴刚出生,便被丢入尿桶、井窟或者江河中溺毙,溺婴方式真是多种多样。
殉葬”问题的存在
殉葬又称人殉、殉,是古代葬礼中以活人来进行陪葬的陋俗,主要为帝王死后所常用。人殉的目的是为了使死者在阴间同样享受侍奉。它最初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后盛行于奴隶社会早期,而其遗风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又有所变化。殉葬的对象,从原始、奴隶社会的男女同殉,发展到明朝的女性单殉。殉葬之制也曾几度废止:如公元前384年秦献公下令废止人殉,西汉初年正式废除制度性的人殉,明英宗时又罢女性殉葬制度,康熙时彻底废除人殉制度。但是,殉葬的存在时期相对还是很长,无数年轻的女性在这种情况下,又一次被剥夺了生命权,而明代又最为典型。
这种女性生命权的被剥夺,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除明之外,虽然历代都有,终究属于零星,未为很多。如春秋时有秦穆公死,177 人殉葬,其中女性占主要比例。继之,秦始皇崩,秦二世命宫中未能生育皇子、皇女的一律从葬,宫妃、宫女死者甚多。到了宋高宗驾崩,继位皇帝孝宗发“诰命”,胁迫高宗的才人李氏、王氏“饮鸠”,殉高宗之葬。到了明代,作为封建专制的晚期,在其前五朝却出奇的兴起了妃嫔、宫女、妻妾、婢女为死者殉葬的制度。考其延续朝代之长,殉葬妃嫔、宫女人数之多,殉葬波及范围之广,殉葬手段之残忍都可为历史之最。
祭灶习俗在中国各地都存在,在先秦时期属国家法律规定的“五祀”之一,万一“灶神”到玉皇大帝那里告黑状,那就麻烦了。所以,过去家家都很重视祭灶,希望灶神“上天言好事,下界保平安”,以各种方式“贿赂”灶神,让他心情愉快地上西天“汇报工作”。
女不祭灶
不论选在哪一天过小年,有一个潜规则是不变的,即不能让女人主祭——“女不祭灶”。
至少在南宋,祭灶时便要求女人回避了。为什么不让女人祭灶?民间传说,灶神是炎帝或祝融等神话人物化身的男性神,是个很有范儿的小白脸,用现代的话来说,灶神是位帅哥。试想,一个女人拜倒在美男子的脚下,是什么意思?这不是女人出轨的兆头么?
明清时期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女子出嫁后就变成了夫家的的财产,与娘家就再也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丈夫对妻子的所有权受到当时社会的法律保护。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买休,卖休,对于出卖妻子的行为,但是实施状况下,仍然有很多的家庭买卖妻子,官府在这方面根本就不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这些情况的出,一方面,当时中国人们受到的封建统治束缚过于严重,不允许女子的权利与男子相同,买卖妻子难以杜绝,另一方面,人们被“男尊女卑”控制着,没有任何的人对此作出明显的批评和反抗。
性别歧视的原因是什么
近代以来,妇女解放运动、女权运动先后在世界不同地区接连出现。这项政治社会运动的诉求主张不断丰富,从改变妇女在两性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中主要承担生殖功能的从属者角色,到争取女性独立自主的婚姻、生育权利,再到争取就业、参政、社会福利等平等权益,发展到后来,则是希望扭转社会文化价值观中的女性屈从地位,真正实现文化上的两性平等,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
反对性别歧视、主张两性平等,不可避免要澄清一个重要问题,即针对女性的诸多歧视是历史、社会的产物,而非所谓自然定律。《世界妇女史》一书,就介绍了女性在世界古代和中世纪历史中角色的演变,重点阐述了女性在不同文明中的相似遭遇,即一步步被剥夺各种权利,沦为承担生殖功能的从属者的过程。
作者选取了世界古代和中世纪中,七个不同时期与地区的个案作为考察重点,描述了公元前1000年以前亚欧大陆的女性、古代地中海世界的女性、笈多王朝时期的南亚和东南亚的女性、玛雅和中美洲阿兹特克帝国的女性、中国唐宋时期的女性、阿巴斯王朝的女性以及欧洲中世纪中后期女性的存在状态,分析了她们在宗教、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地位及其变化。
在古埃及、在中国的夏商时期乃至更早时候,一夫多妻制都成为了贵族阶层通行的家庭结构。在古代地中海世界,即希腊古典时代及罗马帝国时期,父权制、男性主导女性的角色安排更加成型。雅典社会形成了男性的民主制,而妇女的公众角色及经济独立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降低。而在同时期的东南亚,也经历了女性权力下降、男性主导地位确立的过程,宗教成为维护父权制的一个重要支撑。妇女因月经、怀孕和分娩被视为不洁角色,在公共宗教仪式中被排除了出去。
当然并非没有例外。美洲古代玛雅和阿兹特克墨西哥的妇女,享有远比其他古代文明中的女性更多的权利。玛雅妇女可以在政治生活中扮演领导角色、承担宗教仪式工作,一些位居要职的玛雅妇女的形象还被装饰在大型石刻之上。但玛雅文明持续发动战争,影响了妇女在上述领域中的地位。阿兹特克墨西哥的妇女虽有机会参与财务管理、贸易谈判,还能主导自己的婚事安排,并具有财产继承权,但不能担任公职,女祭司的地位也远低于男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