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用车征收标准
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进行征收。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每辆车征收240元/年;
(2)排气量为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车征收420元/年;
(3)排气量为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车征收480元/年;
(4)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车征收900元/年;
(5)排气量为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辆车征收1800元/年;
(6)排气量为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车征收3000元/年;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每辆车征收4500元/年。
2、商用车征收标准
(1)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包括电车),每辆车征收900元/年;
(2)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中型客车(包括电车),每辆车征收1020元/年;
(3)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货车,每辆车征收每吨96元/年。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3、其他车船征收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进行征收。
在哈尔滨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1、车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船舶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