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须在居住满一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温馨提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
有效身份证件、原居住证、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填写表格;
3、街道审核后对居住证进行延期或项目变更。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