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4、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关单据和资料
1.病历
2.处方
3.检查、化验报告单
4.出院小结
5.出院证明
6.费用明细
7.财政监制章的正规票据
8.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票据必须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微机票据
居民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出院后,办理住院费用报销,需持出院证明,用费清单等资料到,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手续。
急诊抢救病种报销流程
患者准备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填写急诊认定表并盖单位公章资料,并在当月底交至单位,单位核实发票张数及金额,填写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在次月1-10日送至医保中心机关事业医审处。在25日后,持患者医保卡到机关事业财务处划卡打印报销票据,并持票据到患者所属单位财务领取现金。
注:报销时按照《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规定的病种予以审核,上述目录之外的疾病不予报销
城镇居民
(1)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连续参保缴费的,从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
(3)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200
比例:居民报销50%
城镇职工
(1)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2)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
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
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3)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
报销范围
报销的范围必须为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输入微机管理系统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各种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诊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
电话:88625875
井陉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井陉县建设北路29号
电话:82022308
正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正定县城内正安花园
电话:85176211
高邑县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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