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常住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军人需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公证书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军人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普通护照。
淄博市公安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
电话:0533-2189804
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二街1甲1
电话:0533-2189278
淄川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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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3-2135625
沂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地址:沂源县振兴路89号
电话:0533-2139602
淄博市公安局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临淄区桓公路117号
电话:0533-7189926
办理时限
1.受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作。
2.申请人持有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
3. 符合加急条件的申请,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需要函查或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人民币
一次签注:20元人民币
多次签注: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