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600元每人每月)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农村低保: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业等生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每人每月)的,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救助。
城市低保: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
3、在职职工需提供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加盖本企业或单位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属困难企业的应加盖区(市)劳动部门的公章。
4、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退休金领取凭证。
5、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
6、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对生育二胎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不予保障)。
8、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要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9、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10、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农村低保: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10、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1、其他相关材料。
城市低保办理流程: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接到个人申请材料后,对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公示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复核,区(市)审批的程序办理。
3、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后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低保批准后,于次月通过银行发放低保救助金。
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1、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指导填写《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初审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复查,审核后无异议的报区(市)民政部门。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批准低保后,低保救助金于次月通过银行发放。
城市低保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农村低保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暂不收费
市南区珠海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珠海一路4号
电话:0532-8588812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