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扞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3、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
注: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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