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收养规定指南

2024-11-16 06:20:39 买帖  | 投诉/举报
收养条件规定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