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人员或未婚但已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人员;
(二)与原户主分开生活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不依赖于原户主;
(三) 具有合法独立住所。
合法独立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新建商品住房)和租赁公共租赁房、单位宿舍及已实行产权分割的住房。
(一)分户申请人员、原户主填报《户口分户申请表》
(二)分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具有合法独立住所的证明材料;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租赁公共租赁房、居住单位宿舍的,提交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单位的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属已实行产权分割住房的,提交人民法院、房产管理部门、公证机关对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已进行分割的认定证明,若无法取得上述认定证明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产的分割协议和房屋所在的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认定证明。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审批→送达→归档
南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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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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