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院报销费用:
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一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学生儿童: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学生儿童: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城镇居民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每次门诊10元内不报销,超过的部分,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3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为15000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未100000元。
1 参保人员本人的身份证
2.医保卡
3.医疗费用发票
4.费用汇总清单
5.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6.医院收费级别证明(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1、参保人员/单位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到各业务经办窗口提交报销资料;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按政策报帐,直接转账到参保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卡或株洲银行账户;
4、参保人在银行任一网点或银联柜员机上刷卡核查或提取。
以下是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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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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